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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合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2-20                  浏览次数:
 

第二条项目联合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工作需要,可以单方面召集多次会议研究讨论相关议题,提出预案,指定人员负责会议记录,由主任或副主任负责,通过电话、传真或者E-MAIL与对方沟通后确定有关问题。

第三条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制订合作办学项目的发展规划。

第四条项目管理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和指导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工作,包括:负责积极为合作办学项目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包括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水平或者办学 特色的课程、教材、教学理念、教学方法、教学形式、教学管理制度、考评方法、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模式等。

第五条参与双方合作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的制订以及教学大纲的制订、修改和审定。

第六条研究确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重大教学改革问题。

第七条根据双方制订的培养方案,安排合适的专业师资使用规定的教学数据和原版参考书。

第八条 对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

第九条 确定中外双方的合作教师和项目派送到英国进修学习的中方教师人选。

第十条 确定优秀学生奖学金发放。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委员会对承办合作办学项目的部门负责人具有监督权。

第十二条 扩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社会影响,从多种管道筹措教育经费或设立奖学金,保证项目的稳定发展。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委员会对合作办学项目的资金、资产管理以及财务预算、决算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 决定合作办学项目的终止或期满时的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十五条 需要商议的合作项目办学过程中的其它重大事项等。

下一条:中原工学院与新西兰UNITEC理工学院合作办学项目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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