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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原工学院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中工教〔2016〕10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5-13                  浏览次数:
 

中原工学院文件

中工教〔2016〕10号

关于印发中原工学院

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

通 知

各直属部门:

现将《中原工学院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原工学院

2016年4月18日

中原工学院

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净化学术环境,规范学术行为,建立良好学风,提高学位论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毕业)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教育厅的相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攻读我校学士学位(含双学士学位)的各类本科生撰写的以我校为著作权人单位的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下同)。凡参加上述教学环节的学生和教师均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弘扬优良学风,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 当届毕业生参加毕业答辩前,各学院须在知名网站(知网、维普、Gocheck)对全院学生的学士学位论文复制比进行全面检测,复制比不超过30%的学生,方可准予参加毕业答辩,答辩合格后,按照《中原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或《中原工学院双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授予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五条 已认定为抄袭剽窃行为的论文,依据其抄袭剽窃程度,分为轻度抄袭剽窃、严重抄袭剽窃两类。

(一)学士学位论文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等内容复制比在30%-70%(不含70%)之间的,为轻度抄袭剽窃;

(二)学士学位论文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等内容复制比大于等于70%的,或全文引用均未注明来源出处、被普遍误认为是其原创的,或不论重复字数多少,其表述的核心思想、关键论证、关键数据图表抄袭剽窃他人的,均为严重抄袭剽窃。

第三章 学士学位论文审查及复制比抽检

第六条 为进一步把好学士学位论文质量关,各二级学院应制定适合本学院学科、专业特点的学位论文管理规定;利用知名网站(知网、维普、Gocheck)对本学院的学士学位论文的复制比逐一进行检测,保证学生学士学位论文的完成质量。

第七条 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中心负责对全校毕业设计(论文)的全过程进行监控督导,对全校毕业设计(论文)的复制比进行抽样检测,并及时通报检测结果。

第四章 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罚

第八条 根据学士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结果,分别按以下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一)复制比小于等于30%的,视为检测通过,可进行毕业答辩。

(二)复制比在30%—70%(不含70%)之间的,视为检测未通过,责令作者延期两周对论文进行修改,经重新检测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毕业答辩;第二次检测仍未通过者,按当年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合格处理,不能进入毕业答辩程序,需按照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延长学习年限,随下一年级学生重新进行毕业论文选题、审查等环节,或按结业处理,发放结业证书。

(三)复制比大于等于70%的,按考试作弊处理,本年度取消其毕业答辩资格,需按照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延长学习年限,随下一年级学生重新进行毕业论文选题、审查等环节,或按肄业处理,发放肄业证书。

(四)论文中有抄袭行为或论文本身复制比高,却借助技术手段或各种方式在论文复制比的检测中降低重复比例的,按严重抄袭剽窃处理。

(五)毕业论文查重检测未通过者,不能获得毕业论文学分,指导教师不计相应的教学工作量。

第九条 对已经获得学士学位,而学校在之后的论文抽查检测中发现存在作假行为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注销其学位证书,并将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学位论文的,如果是在读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如果是本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交由人事处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的,学校将视责任轻重情况,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进行处理,并参考《中原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申诉

第十二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应在学院出具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过期申诉无效。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组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核,并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对学院处理意见没有异议者,学院应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和处理意见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申诉人对学院审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如仍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再次提出审查申请,学校将组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重新审查,并将复查结果第一时间反馈给相关学院,由相关学院将学校裁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当事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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